第三章投资幼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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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东海说:“恶有恶报,邪恶之徒在物质、名利、权位方面虽能占一时便宜,更易招无穷后患。占的便宜越多,付出的代价越大,悖入悖出,勃兴勃灭。这是因果的必然。富不过三代、贵不过三代是古今中西绝大多数恶人难以摆脱的宿命。大恶之徒往往即身而灭,甚至家灭族灭子孙灭绝!
事无善恶,思想使然。
世界败坏不是由于恶人嚣张,而是由于好人沉默。
地球在变暖,人心在变凉。
如果天空总是黑的,那就摸黑生存,如果发出声音是危险的,那就保持沉默,如果自觉无力发光,那就蜷缩于墙角,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也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但不可扭曲如蛆虫。
闭眼是王朝盛世,睁眼是地狱熔炉。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生而为人,请务必善良。
剑只是剑
救人还是杀人
善恶一念
伟大领袖毛**主席领导中国共产党团结工农大众,历经艰苦卓绝战斗,把恶魔打入地狱。毛**主席去世后,地狱大门失守,恶魔潜回人间,工人农民劳苦大众陷入水深火热炼狱边缘。**平主席反腐倡廉,打虎拍蝇,扫黑除恶破伞行动,再次将猖獗狂妄的恶魔打下地狱。
刘刚的案子在区法院开庭,熊忠志,宋秋雁,匡永斌妻子楊文娟等人坐在旁听席。刘刚被压上被告席,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代表我院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至此,相信除了被告人之外的法庭上的每一个人心里都充满了遗憾。这个遗憾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对被害人而言,五十二岁的年龄离开人世,从此生活和世界和他再无关系,当然是遗憾;二是对本案的发生原因而言,尽管纠纷引发的命案时有发生,但是人们并不会认为杀一个人是值得的;三是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说在开庭最初,在还没有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时,是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公诉人已经将全部证据摆在法庭上之后,其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显然会让人感到遗憾,其今天在法庭上的态度将会决定是否可以认定自首的情节,进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我相信很多人都希望被告人抓住这个机会,不要等到一切不能挽回时再后悔;但是显然,到现在为止他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实在是遗憾中的遗憾。
第一部分
本案这是一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的案件。本来公诉人没必要过多论证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公诉人还是要把证据重新梳理一遍。我希望被告人认真听公诉人的梳理,我也非常希望你在为自己辩解时充分考虑我说的这些,想清楚自己应当在法庭上抱有什么样的态度。
(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经是上下级关系,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也有被告人供述。
(2)被告人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并在案发当天携刀前往被害人工作地侍机作案。这一事实,有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手机购买水果刀的页面照片佐证。
(3)在被害人的单位所在地,被告人实施了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即将被害人熊忠志堆出窗外,制造跳楼自杀假象。又持刀刺扎被害人颈部、胸腹部数刀,导致被害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其中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事实,有出诊医生邓某某证言直接予以证明,另有相关院前诊断记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对此事实,被告人亦予以供认,没有异议。
第二部分
针对这样的事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无论是反复刺扎的行为还是刺扎要害部位的行为,都属于典型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反映出的是积极追求对方死亡的心态,属于直接故意。主客观相统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下面说一下本案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部分
最后,公诉人想对被告人说几句话,不算法庭教育,仅仅是从办理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我对这个案件以及你个人的一些看法。
在一开始阅卷的时候,我对你很同情。尤其是看到你把妻子送给被害人玩弄,我能感受到你扭曲的感情,你非常恨他,可又只承受屈辱,这是我同情你的原因。
但是今天,坐在法庭上指控你,我再也没有这种同情的感觉。不是因为国家公诉人坐在法庭上不能夹杂任何情感,而是因为在了解了所有事实情节之后,我认为你没有值得同情的地方。
我在看守所提讯你之后,我的助理告诉我说你一心求死。一心求死可以理解,但将死之人难道不应该忏悔自己此生的过错,至少是最大的过错吗?你今天的这种表现只有两种解释:要么这件事还不是你这辈子犯过的最大的错,要么说明你根本不在乎别人的生与死,哪怕这生死与你有关。
审判长,公诉意见我发表的量刑建议是:死刑,附带诉讼赔偿受害人熊忠志各种费二十八万元,并处罚金十万元。
最后法庭判处刘刚死刑,上报高级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附带诉讼赔偿受害人熊忠志各种费十六万元,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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