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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尽炫耀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结束后,英军鸣放了礼炮。全权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悦随着礼炮的轰鸣而阵阵涌来,他已经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拟定的,包括了巴麦尊训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麦尊颁下的对华条约草案,不妨将之与南京条约相对照: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条约第二款中实现)。

    二、英国可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并与中国官员直接接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实现)。

    三、割让岛屿(条约第三款中实现)。

    四、赔偿被焚鸦片(条约第四款中实现)。

    五、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条约第五款中实现)。

    六、赔偿军费(条约第六款中实现)。

    七、赔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条约第七款中实现)。

    八、中国皇帝批准条约后解除对华海上封锁,赔款付清后英军方撤离(条约第十二款中实现)。

    九、条约用中、英文书写;文义解释以英方为主(前一项在执行中照办,后一项因清方官员不懂英文且条约中文本由英方拟定,已无以英文解释为主之必要,故在条约中未载明<span class="" data-note="此后,在广州入城问题上因条约中英文本歧意而发生争端,详见第8章。"></span>)。

    十、条约由两国君主批准(条约第十三款中实现)。

    由此可见,璞鼎查严格遵守了训令,且条约排列顺序也大体遵照巴麦尊草案的规定。

    在巴麦尊条约草案之外,璞鼎查还另加4款:

    一、释放战时被囚英人,即条约第八款。

    二、赦免战时与英方交往的“汉奸”,即条约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并颁布一部新的海关税则,即条约第十款(此款为巴麦尊条约草案中,作为放弃割占海岛的五项交换条件之第二项)。

    四、两国官员平等交往,即条约第十一款(巴麦尊条约草案无此内容,但训令中有此精神<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给懿律和义律的训令中已有此一精神,而给璞鼎查的训令更是明确指出,英国政府“希望英国全权公使要受到中国皇帝钦命全权大臣在一种完全平等地位上的待遇”(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1页)。"></span>)。

    可以说,璞鼎查超额完成了英国政府交予的任务。

    南京条约签字时,巴麦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职,他看到条约后在私函中称为“满意的结果”。<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致史密斯,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88页。但严先生将发信日期由1842年11月28日误作4月28日,据严先生所据原书(Maurice Collis,Fn Mud: being an at of the opium imbroglio at 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ese war that follawed,London: Faber and Faber Ltd., 1946)订正。"></span>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Aberdeen)一直强调巴麦尊先前的训令仍旧有效,收到条约后,在训令中表示对璞鼎查的工作“深为赞许”,并“完全认可”。<span class="" data-note="阿伯丁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8页。"></span><s>藏书网</s>

    此时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丛山峻岭,仅剩下两宗遗案需要处理: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巴麦尊训令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但又规定,英国政府“并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机会和证据,劝说清朝放弃禁烟法令。<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0—751页。"></span>南京条约签字前后,璞鼎查进行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span class="" data-note="1841年8月16日,璞鼎查给耆英的照会中提出,要求与耆英等人“详论和约开载饷税等款如何善定(指子口税,参见前注),并论鸦片一项如何可期善办(指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又发出“论鸦片大略”(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10、212—214页),而他与耆英会谈中,也曾大谈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span>据璞氏后来的报告,耆英曾做出保证,清朝今后将禁烟范围“局限于本国兵民”,也就是说,不再对英国鸦片贩子采取行动。<span class="" data-note="阿伯丁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62页。"></span>

    二、子口税。巴麦尊训令对此有明确指示<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致懿律、义律,1840年4月25日。巴麦尊在训令中称:“你们要知道陛下政府无意把这一点当作先决条件来坚持,但我训令你们尽各种恰当的努力从中国政府获取这个问题的某种有利的规定。”(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84—85页)。"></span>,但由于谈判时间短促,更兼英方对内地关税情况不明,因而南京条约第十款对此无明确规定:

    <small>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small>

    在具体数额前空了一格。<span class="" data-note="王铁崖先生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收录南京条约时,对子口税的条文规定为“……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后一句话似为有误。据耆英进呈的条约文本,“每两加税,不过某分”(《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61页);又据条约英文本,“which shall not exeed per t”(Iorate General of s,Treaties, ventioc., between a and fn states,vol.1,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orate General of s, 1908, p. 163),即在具体数额前空格;而1840年8月12日中英第一次静海寺会谈时,马儒翰交给张喜的清单上,该段文字为:“英国货物即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处一次纳税者,可遍运天下。所过之税关,不可甚加税。例所加者,应以估价为例,每两不过分。”(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00页)由此可认定,南京条约关于子口税未有具体数字规定,正式文本当为“每两加税不过分”,即在“分”前空格,以准备将来填入。"></span>此即后来作为南京条约附件的“过境税声明”的由来。<span class="" data-note="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3页。“过境税声明”仍未对子口税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仅称英国货物在内地子口,其税“一切照旧轻纳”。又,该声明作为南京条约之附件,在南京条约互换时(1843年6月26日)正式生效。"></span>

    但是,当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发出的十二项交涉的照会后,锐利的眼光一下子发现了新的机会。看来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于9月5日复照耆英:对其照会中本属中国主权或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项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第八项(治外法权)表示欢迎;对于不符合南京条约的第一项予以拒绝;而对于第三、九、十、十一项(内容大多为中国主权或内政)或进行辩解,或设置障碍。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到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在璞鼎查的复照中,有两点须特别注意。

    一、关税问题。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会第十一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但他没有正面拒绝,反伪言哄骗:

    <small>今本公使以已当两国<strong>中人</strong>之委,详论出口入口内地之饷税,<strong>毫无偏性</strong>,乃<strong>拊心</strong>言明其所念矣:税之太重者,则走漏之弊,税之太轻者,则以为不足算,均所不悦。乃除所须以资用之外,有盈溢归帑之数,系所心愿。<strong>本公使只俟贵大臣等,由内阁奉谕,以便宜行办,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此要之案有着也。</strong>(重点为引者所标)</small><big></big>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无偏性”的“中人”状,引诱耆英商谈清朝可以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因为南京条约规定,该条约批准且付清第一笔赔款,英军须退出长江,璞鼎查深知此类谈判不会速战速决,提议谈判地点在广东。又为使此谈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谈判代表应是“由内阁奉谕”有“便宜行事”之权的钦差大臣。

    二、另订条约。璞鼎查在照会结尾提出:

    <small>其(耆英照会)内有数件,甚属重要,<strong>应另缮一单,附粘本约</strong>。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见,而贵大臣等如无异意,本公使即<strong>另写一单</strong>,以便为<strong>附粘</strong>也。<span class="" data-note="佐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3页。"></span>(重点由引者所标)</small>

    也就是说,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另与清朝订约,且新条约由他来起草。

    璞鼎查在照会中设置了两个陷阱。他的两项提议即“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虎门条约)之由来!

    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照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所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可是,这些道理,在“天朝”里面,又有谁晓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复照的同时,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对“一切紧要事件”进行“妥议”的谕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动行为,按他的观念(即“天朝”的观念),根本不可能识破璞鼎查的诡计,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许多要求,并为今后的谈判敞开了大门。比起先前动辄以炮轰南京要挟的姿势,璞鼎查此时的面孔似显得可亲可爱。道光帝谕旨中的恳切言辞,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责任感。他决计努力挽回清朝的“权益”,在折冲中施展身手,使中英关系在战后建立在一个结实可靠的基础上,不留后患。

    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不太清楚这一阶段中英谈判的细节,但从李星沅日记中看到:

    <small>(9月17日)至院见石琴(黄恩彤,字石琴)书云:夷约十三条(指南京条约),又有十一条。</small>

    <small>(9月30日)至局见石琴致筼翁(孙善宝,浙江布政使,字筼谷)书,盛称逆夷好礼,而以慎重办理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span class="" data-note="《李星沅日记》上册,第429、431页。"></span></small>

    黄恩彤是此时中英交涉的干员,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与英方达成协议十一条,后又改为八条。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折又大体载明八条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别看重的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项。在该折的最后,耆英又称:

    <small>除新设五处马头尤非善后事宜可比,必应妥为筹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尽各事宜悉心详议,务期周妥,另行具奏外。<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12—213页。耆英在奏折中称,“……酌定善后章程,汇分八条(由咸龄、黄恩彤等人),享经臣等备文明晰照会,该夷酋璞鼎查亦即照复,均无异说,谨将各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由此可见,八项协议的内容由双方互换照会而加以确认,然耆英的清单,档案中没有找到。耆英该折正文又对道光帝历次谕旨提到的事项作出答复:一、关于今后商欠,“善后条款内载明……只可官可着急,不可官为偿还”;二、关于被赦汉奸今后犯法,“至通商后,华民归中国管束,英商归英国自理,华民有罪逃至英馆者,英夷不准庇匿,英商有罪逃入内地者,中国即行交还……是该民等别经犯罪,自当仍由该管官照例惩办”;三、关于关税,英方情愿按例交纳,“惟称粤海关丁书税役向多陋规,求为查明禁革”,英方亦不得对中国商人交税事“越俎”;四、关于舟山、鼓浪屿撤军时间,英方坚持原议,但称“酌留兵船,不过数只,既不侵夺百姓,亦不拦阻商船,均于善后事宜内切实议定”。五、分年筹给赔款问题。以上仍可视为善后章程八项协议的主要内容。"></span></small>

    看来耆英除“善后事宜”(即八条协议)外,又照着璞鼎查给他指明的方向前进,准备与英方谈判“五处马头”(即通商五口)有关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该折,对八项协议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议办理”,另下旨:

    <small>此外尚有应行筹议事宜,著耆英等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兹后患。<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23页。其中道光帝对善后章程八项协议中对今后商欠“官为着追”一词提出异议,要求改为“自行清理”。"></span></small>

    尽管道光帝还不知道耆英将如何就“五处马头”事宜与英方交涉,却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动。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笔赔款,按照南京条约,英国应当撤军了。璞鼎查于是照会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记广东谈判:

    <small>俟贵大臣、都统、部堂抵粤后,再行详晰会议,善定章程,将来附立和约,以申永好,而定通商。<span class="" data-note="张喜:《抚夷日记》,《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395页。"></span></small>

    9月29日,璞鼎查来到南京城内正觉寺辞行,耆英又向他当面保证:“所有税饷一切事宜,俟十月内(即公历11月)到粤,再行妥议。”<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03页。"></span>

    从10月2日起,英军由南京逐步退出长江,入海南下广东。为此而松了一口气的耆英,于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折和两份夹片。明明是他未经请旨擅允英方广东谈判的提议,他却援引5个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广州的谕旨,要求批准他携带钦差大臣关防,前往广州将军本任,继续与英方“申明要约”,妥办“五处马头通商事宜”。在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折颇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对未来条约程式的设想:

    <small><strong>臣等因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strong>,是以允俟请用后赉赴广东交给。查现在夷船业经全数退出长江,应即前赴广东分帮回国。臣等谨<strong>按照尺寸,备有黄纸</strong>,敬求赏用,仰恳随折发下,以便原弁赉回,探明臣耆英、臣伊里布行抵何处,即交臣等捧赴粤东。<strong>令该夷等将和约内应行添注之处,遵旨详细写明</strong>,再将原奉谕旨,俱著照所议办理七字,敬谨节录黄纸之上,御宝之前,<strong>冠列首页</strong>,用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small>

    我在档案馆最初看到此折时,如坠云雾之中。“御宝”指加盖国玺之事,“按照尺寸,备有黄纸”当为按照条约签字文本的尺寸准备加盖国玺的黄纸,“冠列首页”指加盖国玺的黄纸列入条约签字文本首页。有迹象表明,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并未进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这一切似不难理解。<span class="" data-note="不仅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耆英没有呈送北京,就是该条约的互换文本,耆英亦未送至北京,而是留在广州两广总督衙署。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攻占广州,吃惊地发现了该条约的正本。后归还给清政府。"></span>但是,耆英让英方“详细写明”的“应行添注之处”(即条约签订后双方的协议)又该写在何处?而“应行添注”的内容与“黄纸”“御宝”又有何关系呢?

    当我读到耆英为此事专给军机大臣的咨文时,方可明白,除了“黄纸一副”外,耆英还同时送去了“贴说一纸”。<span class="" data-note="耆英的这些折片咨文现均已发表,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97—304页。"></span>原来,他打算让“添注”的内容写在“贴说一纸”上,再与南京条约签字文书粘为一体。

    道光帝谕令“添注”,璞鼎查提议“附粘”,耆英准备了“贴说一纸”。尽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说法,但在做法上与“附粘”更为接近。

    由此看来,耆英奏折中“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一语,应当理解为,一旦英方获得南京条约盖玺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对条约内容有所“更易”的“所议各条”(即已商定的八条协议和即将开始的广东谈判)“转难”。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种手段,使得本应英方谋取的新约,成为耆英亟欲猎取之物:只有英方“详细写明”“添注之处”后,方可获得“冠列首页”的“黄纸”。

    在“天朝”中,耆英绝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现出来的颟顸,使人感到,他已迈入陷阱却自以为走向光明。

    熟悉道光帝脾气的人都知道,他在战争期间积郁的怒气,战后必有一次大的宣泄。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折,得知英军已退出长江,便首先向两江总督牛鉴开刀,下令革职拿京,罪名是对长江防御未尽早部署。

    尽管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牛鉴无罪,但从当时官场的游戏规则来说,牛鉴必有此惩。开战以来,广东已办了两人(林则徐、琦善),福建亦两人(邓廷桢、颜伯焘),浙江三人(乌尔恭额、伊里布、余步云),江苏还不应当奉献出一只羔羊?

    道光帝没有同意耆英去广东,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继牛鉴出任两江总督。这非为对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兴在江苏巡抚任上被革后,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惯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于对两江一职的格外看重,说明他的思想由战时转为平时。这与他先前在广东禁烟紧要关头调林则徐至两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按照耆英的奏折,广东谈判由他和伊里布共同负责。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这次谈判,让伊里布一人赴粤,也将耆英的官、差转给了伊,只是让耆“通盘筹画”后向伊交待清楚即可。从谕旨的文字来看,他也不太清楚这次谈判的意义,仅称“办理饷税(即关税)及一切通商事宜”。<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18页。"></span>这与耆英奏折中的措辞完全一致,也与璞鼎查的心愿暗合。

    道光帝已为耆英所左右,而耆英又被璞鼎查牵着鼻子走。

    伊里布此时由四品卿乍浦副都统一跃为钦差大臣、广州将军。10月21日奉旨后,由浙、赣南下,于1843年1月19日到达广州。他是鸦片战争中获罪官员开复重用的第一人。

    可是,在此期间,接连发生了三件事:

    一是璞鼎查得知耆英改放两江,恐广东谈判不能如其心愿,便提出异议,经一番解释后,方认可了伊里布的谈判资格。

    二是台湾奉旨杀英俘事件,<span class="" data-note="1841年9月,英运输船纳尔不达号(Nerbudda)在台湾基隆遇风沉船,船上274人中被俘133人。1842年3月,英运输船安妮号(Ann)在台湾台中一带海面遇险,船上57人中被俘49人。台湾镇总兵达洪阿、台湾道姚莹均奏报胜仗(详见ese Repository,vol. 11, pp. 682-685;Bernard,Narrative of the Voyages and Service of the Nemesis,vol.2, p. 156; John Ouchterlony,The ese War: an At of all the Operations of the British Forces from the eo the Treaty of Nanking,p. 203;姚莹:《东溟奏稿》卷2、卷3;《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656—657页;第7册,第104—105页)。1842年5月14日,道光帝因浙江战败,下旨:对安妮号上的英俘“取供之后,除逆夷头目暂行禁锢候旨办理外,其余各逆夷与上年所获一百三十余名,均著即行正法,以纾积忿而快人心”(《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262页)。由此,当战后英军索要战俘时,仅剩下了11人(同上书,第6册,第376页)。"></span>闹得几至决裂,结果清方派大员调查,将台湾军政官员逮问解京,才算平息。<span class="" data-note="后台湾镇总兵达洪阿、台湾道姚莹在京审讯后,均于1843年10月18日释放。道光帝在谕旨中称:“达洪阿等原奏,仅据所属文武士民禀报,并未亲加访查核实,率行入奏,本有应得之罪。姑念其在台有年,于该处南北匪徒屡次滋扰,均能迅速蒇事,不烦内地兵力,尚有微劳足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92—293页)此时,道光帝明显是在为其下旨杀俘事找借口了。"></span><bdi>?</bdi>

    三是1842年12月7日广州民“夷”纠纷,民众火烧英国商馆,最后以赔银子了事。<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636—638页;第7册,第162—166页;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5—232、239—241页。"></span>

    在这些交涉中,璞鼎查步步紧逼,言辞激烈,为了安抚这些桀骜不驯的“逆夷”,不致再启衅端,沿海各省疆吏乃至道光帝左遮右挡,防不胜防。在这些事件的阴影下,清朝上下似乎已经忘记了广东谈判本是为了挽回某些“权益”(尽管尚不知真正的权益之所在),而是不明不白地转向追求民“夷”相安的局面。<span class="" data-note="这从道光帝谕旨中看得非常清楚。他在刚刚收到南京条约时,极欲挽回利益,至派伊里布为钦差大臣时,调子有所变更,强调的是“要约切实,免致日后借口启衅”。而11月20日给耆英谕旨是“总期夷民相安,尽善无弊”。后经历了杀英俘、烧商馆的交涉后,道光帝的调子大变。1843年3月6日谕旨称:“其通商输税事宜粗定规模……该将军(伊里布)务当通盘筹划,持以公平,以顺夷情而裕课额。”4月6日谕旨称:“办理通商饷税章程,一切务臻妥善,以顺夷情,免致别生枝节。”7月9日谕旨称:“此事(指条约谈判)尤宜斟酌尽善,不致日久弊生,庶使华夷均可相安无事……总期于民隐夷情两无窒碍。”(《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17、331页;第7册,第48、103、191页)这一方面是因为英方已经同意了清方最为关切的五口以外不得游历、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条件,更重要的是,清方为了长久的和平,已经考虑英方未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挽回”之事自然无从谈起。"></span>

    民“夷”相安,即中外在各通商口岸相安共处,这确实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如何让宗教信仰、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截然不同的人们相安共处,又是清朝官员难以琢磨之事。由于不懂国际惯例,在许多事务上他们似乎听任英方的摆布。尽管谈判涉及的范围极其宽泛,但从清方主要谈判代表黄恩彤的回忆录来看,只有两件事引起其重视而留下记载:一是废除行商,这在南京条约中已有规定,然行商的取消,意味着作为广东官员大宗收入陋规的顿减,由此引起的震荡不亚于今日机关发不出工资。二是关税税率,清方自以为计的对策是大宗货物加增,冷僻货物议减,以保证国家充裕。<span class="" data-note="这一对策最初产生于伊里布、耆英在南京时的商议。后御史雷以诚也上奏此策,道光帝旨命耆英参考。广东谈判正是按照这一对策行事(《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35、354-355、523页;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19页)。"></span>看不出他们对英方暗中拟定的“值百抽五”原则(已是当时世界上最低税率)有何感受。至于英方提出的花样百出的条文,病入膏肓心力憔悴的首席代表伊里布既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曾向黄恩彤密授机宜:

    <small>洋务只可粗枝大叶去画,不必细针密缕去缝。<span class="" data-note="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19页。"></span></small>

    至1843年3月5日,伊里布终于在广州病故。

    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不愿眼看煮熟的鸭子再飞走,扬言驾舰北上,与两江总督耆英继续谈判。英方这种指定谈判对手的做法,也是他们对清朝官僚集团的一种分析。道光帝闻此,于4月6日授耆英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办理通商饷税章程”;并对伊里布赐恤,“追赠太子太保衔”,“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为这位老臣作彻底平反。<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78页。"></span>

    耆英于4月17日由南京起程,但到达广州尚需时日,为了稳住璞鼎查不致北上,黄恩彤向英方提议,可就当时最棘手的关税税率重开谈判。<span class="" data-note="尽管黄恩彤自称完全是自己的提议,但从档案资料来看,祁、耆英、道光帝均有此意图(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7、78、81页)。"></span>璞鼎查闻此不免喜出望外。于是,谈判地点由广州转至香港,而站在黄氏对面的是曾在大鸦片商查顿手下做事,深悉中英贸易环节,时任璞鼎查中文秘书的罗伯聃。

    黄恩彤,山东宁阳人,1826年进士,在刑部做过主事等官。1839年授江苏盐道。1842年7月,即江苏战场最危急时,迁江苏按察使,未久署江宁布政使。他的出场,非常偶然。先是耆英、牛鉴嫌张喜等微末员弁,拟派大吏出面,而本应充任的江宁知府犯有口吃,便让黄出为谈判代表。这位年轻官员的表现,也引起了英方的注意:

    <small>黄恩彤年约三十七八(实际为41岁),是中国最重要的将要起来的政治家之一。他的举动言谈是一个十足的绅士。即在英国,我还不记得曾经遇到这样举止优雅,恭而有礼,文质彬彬的君子。他同外人接触,不卑不亢,恰如其分,和其他中国人,颇不相同。<span class="" data-note="利洛:《缔约日记》,《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507页。"></span></small>

    这里讲的是他的风度,非为评价其智慧,况且英方对谈判对手的欣赏,亦有其利益角度,有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

    南京谈判结束后,由耆英提议,黄恩彤奉旨前往广东,作为伊里布对外交涉的助手,后来又成为耆英的助手和谋士。可以说,中英虎门条约及以后的中美、中法条约的具体谈判工作,主要是由他负责的。

    黄恩彤是个聪明人,悟性很强,但他的个人经历和知识结构,决定其对国际法则的无知,因而不可能是罗伯聃、马儒翰的对手。怎能指望他保住中国的权益?

    耆英于6月4日赶至广州,6月23日,他由黄恩彤等人陪同,前往香港。次日起,与璞鼎查会谈。6月26日,中英南京条约批准文本在香港互换。6月28日,耆英一行由香港回到广州。至此,中英有关事宜已经基本谈妥。

    此后的事情发展,以今人的眼光观之,就不免有些怪诞。

    7月12日,耆英上了一折两片,向道光帝报告香港谈判的大体情况,声称已与英方达成海关税则,并据伊里布先前作出的承诺,同意英方于7月27日(夏历七月初一日)按新定章程“贸易输税”。可是,耆英并没有随奏附呈新达成的海关税则,反而称:

    <small>若必待会奏条例,奉部议复后,再准开市,总在七月之后,倘此一月内货船驶集日多……恐夷情或有变更,所关匪细。查现定税则……将来部议似亦不致驳诘。与其迟行一月虑生反侧,何如早行一月俾知感戴。</small>

    曾为户部堂官深知其中吏员刁难利害的耆英,为使海关则例能在部议中顺利通过,不惜先造成事实再送条约文本,这在实际上剥夺了部议驳诘之权。道光帝朱批:“所办可嘉”,“深得大臣之体。”<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192—197页。"></span>

    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率先公布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则例”。<span class="" data-note="ese Repository,vol. 12, pp. 391-400."></span>两天后,24日,耆英上了四折一片,附以条约全文。<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09—213页。"></span>道光帝8月11日收到后,下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核议。8月16日,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予以批准。9月7日,耆英收到批件。<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46—251页。"></span>可该章程已实行了42天!

    耆英7月24白奏折中,附有一片,谓:

    <small>伏查条约为信守之凭,诚如训谕,所关匪细。前此伊里布到粤后,将最紧要之该夷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及此后商欠不求代为官还二事,与该酋璞鼎查再三要约明白。迨奴才来粤,连同黄恩彤、咸龄亲赴香港,面与璞鼎查重申前约。因上年在江南所定议约十三条(南京条约),业已盖用钦差大臣关防暨该酋戳记,<strong>装订成册,已无余页可以添注</strong>。且尚有未尽事宜,必须一并要约明白,<strong>立定条约</strong>,以免将来借口。现与该酋议明,<strong>汇齐将应行添注各条,另列一册</strong>,仍照前盖用关防戳记,<strong>与前议条约一并存贮</strong>,以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small>

    由此可见,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另订新约的要求,并以“无余页可添注”为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指示,也放弃其先前的“贴说”设想。在此片中,耆英还称:

    <small>现在所议条约一册,统俟璞鼎查将戳记钤用前来,再行缮录清单,恭呈御览。<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18页。"></span></small>

    这就是说,耆英准备先签订条约,再进呈条约文本,而且是仅供“御览”。

    从伊里布离开南京,至耆英签订新约,共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但我在档案中找不到伊、耆就新约的具体内容向道光帝请旨的奏折。我不知伊、耆为何如此独行专断,也不知他们如此行事是否合乎清朝的规矩。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伊、耆此时不再享有“便宜行事”的权力。

    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也作为该约的附件正式成立。<span class="" data-note="中英虎门条约第一款规定:“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第二款规定:“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为式”,这就确定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地位和法律效用。"></span>12天后,10月20日,耆英才将条约文本附奏进呈。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条约令军机大臣议复。11月15日,道光帝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同意“照所议办理”,但又指出香港通市一节“不免有逾越之弊”,责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议具奏”。<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45—346页。"></span>此时,耆英已完成广东谈判,正返回其南京两江总督任所,行至广东曲江,收到该谕旨,急忙上奏辩解。道光帝只能不了了之。<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50-353页。"></span><bdo></bdo>

    “天朝”稀里糊涂地接受了一项新的条约,自己在脖子上套上一道绳索。

    中英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共有16款,另附“小船定例”3款;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有15款,另对26类货物税率作出规定。<span class="" data-note="以下引用条约原文,均据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4—50页。"></span>从条款数目和文字篇幅来看,已是南京条约的数倍,其内容主要针对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诸事务。其中很多条款确也符合当时西方和今日世界通行的惯例。就此意义上讲,璞鼎查、马儒翰、罗伯聃作了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的老师。但这些老师同时也是骗子,他们在传授国际知识的同时,夹杂着一整套的诈骗术。这里,举一个例子,最能反映该条约特点的是第六款,载明:

    <small>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strong>议定界址</strong>,不准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strong>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strong><span class="" data-note="条约英文本无“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一句。"></span>(重点为引者所标)</small>

    这是根据清方的要求而写入条约的。按照国际惯例,清朝不开放的五口以外地区本属内政,可以国内法自行定之。深悉此理的英方,因此同意将此项载入条约,却又作了手脚:一是五口的开放范围要由双方“议定”,清朝无权作主;二是违禁英人的处治由英方决定。特别是“不得擅自殴打伤害”一段文字,<strong>使得这项原本由英方画押的不准英人至内地游历的禁令,一下子成了清方出具的保证违禁英人不受伤害的承诺。</strong>清方的要求经谈判后,性质发生逆转。

    综合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我们可以认定,清朝至少丧失了四项重大权益:

    <strong>一、关税自主权</strong> 南京条约中文本第十款规定:

    <small>(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small>

    这段话的意思不太清楚,主要是“秉公议定”一语,后人亦有将此误解为协定关税的依据。其实不然。查该约英文本,此款文句为:

    <small>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oticed and promulgated feneral information.<span class="" data-note="Iorate General of s,Treaties, ventioc., between a and fn states,vol. 1, p. 163."></span></small>

    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

    <small>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small>

    由此可见,“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关税则例时应秉以“公平”的原则。南京条约的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巴麦尊的训令。<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提出,若清方同意割让海岛,可不提这一条件。巴麦尊策划这一条款的用意是,用一部明确的关税则例 6765." >来改变以往行商吏员百般盘剥英商的状况。按照巴麦尊的训令,新定关税则例的制订权和公布权仍属于清政府,英方仅要求若关税有所变更应于12个月之前通知英方(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5页)。"></span>据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关税则例即可。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清政府。

    前引耆英十二项交涉的照会指出,新开各通商口岸的税率,“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由户部核议”,并不违反南京条约,因为户部本是清朝主管经济的职能部门,更何况条约中文本还规定,新定关税则例应由户部“颁发晓示”;但“照粤海关输税章程”则违反了条约,因为该约中、英文本都明确规定须制定新例。这反映出,耆英在与英方交涉时,竟连刚刚签订的南京条约都没有认真进行研究,或者干脆看不懂。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是依据条约加以拒绝,或说明条约让清政府照办,而是诱之谈判。不消说,<strong>谈判关税的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南京条约。</strong>耆英等人由此步入陷阱。在广东谈判中,伊里布、耆英、黄恩彤认为耗时最多、最费心思的关税交涉,若比起今日之乌拉圭回合又可谓无比神速和顺利。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均比以前增加),便自以为得计,连忙向道光帝报功。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strong>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strong><s>..</s>

    亲手拟就南京条约完全明悉条约内容的英方,为其利益,在践踏条约时也毫无顾忌。这不仅表现在制定权上,而且表现在公布权上,尽管他们又用南京条约处处卡钳清方。

    <strong>二、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strong> 早在鸦片战争前,对华商务总监督义律即以中英法理不同为由,拒绝将被控杀人罪的英人,交予中国司法当局审判。巴麦尊训令提出,条约内应有英国自行设立法庭独立审判英人的规定,但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span class="" data-note="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6页。"></span>由此,南京条约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前引耆英照会第8项,白白将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拱手相送。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纠纷一直是双方长期争执的难点,是可能引起衅端的祸患。耆英打算让英官管束英民来避免纠纷,殊不知后来事与愿违,领事裁判权恰是19世纪西方列强制造衅端的主要借口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耆英的提议也并非全是独创。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第2条,满文本第4条,俄文本第6条)、1727年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68年修改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92年恰克图市约(第5条)都有两国民人由其本国官员定罪惩处的规定。但中俄之间的情况与中英大不相同,当时中俄间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两国的逃人、逃犯和越境作案的罪犯,从某些方面来看,有些类似今日世界通行的罪犯引渡条约。<span class="" data-note="由于当时的俄国还属于农奴制时期,而清朝在北方的旗地中,尚有不少束缚于土地的农民,因而双方都有逃民问题。其次,条约规定,本国境内犯罪的他国人,或他国指控在他国境内犯罪逃回的本国人,都由本国官员逮捕(逮捕权属本国政府),会同他国官员一同审理(审理权共享),审明案情后,案犯由所属国官员依照本国法令量刑惩处(判决权分离)。再次,为了防止量刑的不公,两国就当时大量发生的越境抢劫等罪,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量刑标准,俾能有所依照。而中俄条约中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权力是双向的、对等的,因而也可以认为是平等的。"></span>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坏了中俄条约中的合理因素。他没有要求对在英及其殖民地(如香港)被控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仅要求将逃往香港及英船的中国罪犯,交还清方审理,这就完全不对等了。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免喜出望外,复照中大为赞扬,“足表贵大臣求免争端之实心矣”。并具体提议:

    <small>嗣后应如所议。除两国商民相讼小衅,即由地方官与管事官(英国领事)会同查办外,所有犯法讨罪重端者,英人交本国总管审判,华民交内地大官究惩。<span class="" data-note="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1页。"></span></small>

    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

    <small>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small>

    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strong>三、片面最惠国待遇</strong> 巴麦尊训令中曾提到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又指示,若清朝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span class="" data-note="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6页。"></span>1840年义律与琦善谈判时,也提出过类似的要求。<span class="" data-note="义律在照会中提出:“惟从此以后,倘有再允外国之人,在此外别港开市贸易,亦当准英民商船同然赴往。”(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33页)"></span>南京条约的签订,使英国获得了远胜于他国的权益,因而该约对此并无规定。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10项,表示只准英国在福州等新辟4口通商贸易,而对他国前往4口的要求,由英方出面“讲解”以劝阻。璞鼎查拒绝了这一提议,复照中称:

    <small>大皇帝恩准他国,均赴粤东外之四港口一例贸易,系英国所愿,毫无靳惜。<span class="" data-note="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2页。"></span></small>

    璞鼎查如此作复,是遵照本国政府的训令。<span class="" data-note="巴麦尊训令,1840年2月20日,阿伯丁训令,1841年11月4日,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13页,第757页。"></span>

    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与法国的活动,使耆英看出无法阻止美、法前往福州等4口贸易,准备予以美、法同等权利。此时他的心情,与当初恰好相反,惟恐英方会阻止4口向他国开放,便要求将璞鼎查复照中“毫无靳惜”一语明载条约。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第8款称:

    <small>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small>

    这实际上是通过条约形式宣布,英国将不反对他国前往新辟通商口岸贸易。这么做虽不合国际惯例,尚与中国无害。

    可是,就在中英条约签字前,英方送来的条约文本中,在此条款后加了段“但书”:

    <small>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small>

    这实际上提出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能从清方顺利通过,英方不惜在条约中文本措辞上表示卑顺,装扮成一副领受“圣恩”的模样。

    耆英自然看不透英方的诡计。他从“天朝”大皇帝的视角出发,“怀柔远人”当应“一视同仁”,“用示平允”;他又从“天朝”臣子的视角观察,设或英“夷”或他“夷”频频向大皇帝请求“恩施”,又成何体统。于是,在英方的“但书”之后,他又加了一段“但书”:

    <small>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借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small>

    由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此条款的3项内容,可以认定:第一项毫无必要,清朝与他国打交道,可以也不应与英国商量;其第三项无约束力,“任意妄有”这类情绪性的语词没有准确统一的解释;只有第二项才是真实的。英国的计谋成功了。耆英又上了一当。<span class="" data-note="耆英在奏折中称:“前此会议善后条约,本系臣耆英主稿,会衔照发该酋,令其复核。该酋于各国一体准赴五口贸易条内,添出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准英人一体均沾等句。臣等疑其于现定税则马头内别有要挟,饬令黄恩彤、咸龄向在省夷目屡加诘询。据称税则马头业已议定,断不敢另有要求……”(《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5—326页)。由此可见,英方是在最后关头提出片面最惠国待遇要求的,而耆英根本没有识破英方的计谋。至于“主稿”云云,只是在草约交换中的一个稿本,并非为耆英自行撰就之意。耆英在道光帝面前夸大了自己的作用。"></span>

    <strong>四、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strong>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三项,要求英舰不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这是完全正当的。但从国际惯例来看,此事不必进行交涉,完全可用国内法决定之。

    狡诘异常的璞鼎查,却从交涉本身看出此中的机会,复照中称:

    <small>君主水师之船,以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数只,随时来往各口管押。<span class="" data-note="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1页。"></span></small>

    用本国军舰来“管束”在他国的侨民,理由实属荒谬,但一心希望英官“管束”英民的耆英看来,这一说法又成为合情合理的方法。于是,中英虎门条约第10款规定:

    <small>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small>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后来的事实说明,英舰并未被其外交官用以“约束”本国侨民和水手,反成为手中随时向清朝施加压力的工具。又由于这一规定,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span class="" data-note="在此后的广州入城危机、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广州、福州、上海、大沽(天津)等口岸都成为外国军舰炮口下的危城,在军事上根本无法组织防御。"></span>

    以上四项,乃是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损害中国权益荦荦大端者,此外还有细碎多项,如引水权的丧失、海关验货权的分割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详论了。

    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是一项不平等条约。它给中国带来的损害,不亚于南京条约,从长久来看,还甚于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规定五口开放,既有损害,又是机会,但在关税不自主、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军舰自由出入诸规定下,开放必伴生太多的灾难。可此项不平等条约却是在战后两国“平等”相商缔结的。

    依据古今中外的法学原理,诈骗的定义应是,利用对方对某些知识或己方权益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英方的行径与诈骗无异。道光帝“添注”旨令,耆英交涉照会,展现了他们的无知,成为璞鼎查施展骗术的大好时机。

    然而,我们今天所作的批判与检讨,已经离开了“天朝”氛围,与当时人、当事人有历史的隔膜。谈判、签订条约的耆英、伊里布、黄恩彤,审核、复议条约的军机大臣、户部等部堂官们,及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对亲手出让的权益都没有丝毫的觉察。传统的“天朝”观念,遮挡了他们的视野,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见认不清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正因为如此,就在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耆英、黄恩彤召见美国领事福士(Paul S. Forbes)、法国领事拉地蒙冬(Benoit Ulysse Ratti-Menton),“宣布皇恩”,准许美、法商人前往新辟口岸贸易,“一切章程悉照英吉利办理”!<span class="" data-note="《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4—325页。"></span>

    可是,事情并未到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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