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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参与美国“9·11”后纽约世贸中心重建的项目,我深刻地体会到中美政商关系的差异。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我们的“中国中心”项目,应该说是一个很简单的项目,但是它的背景非常复杂。美国“9·11”之后不久,2003年我开始研究世贸这个项目,2004年正式跟美方谈。从那时到现在,这么长时间里,我一直在跟他们讨论世贸这个项目。世贸原来是120万平方米的写字楼,是个双塔,炸掉之后呢,要建5栋写字楼,四矮一高,加起来100万平方米。在被炸掉之前,这栋楼是属于政府拥有,业权是政府的,但经营权是一个商人的。

    这个商人叫拉里,是个犹太人,他把这栋大楼的经营权(99年的出租权利)买下来了。买下来之后,调整经营了一段,在“9·11”之前的3个月,他就买了一个特别的防恐怖主义的保险。当时人们认为他有神经病,因为谁都没有买过这个险种。虽然这事很奇怪,但幸亏他这么做了,否则他就亏大了,因为他买了这个保险3个月后楼炸了,他因此获得了巨大的赔偿。在争取赔偿过程中,他一直在跟政府和保险公司打官司。这么一个巨大的灾难,在恢复建设的过程中,你能体会到政府有多么尊重这个商人的权利。拉里在这次事件里成为获益最大的一家:拉里跟保险公司打官司,保险公司说“9·11”事件把楼炸了,肯定要赔,对吧?没问题!

    “9·11”之后拉里要求赔,保险公司也答应赔;但是拉里说,“9·11”炸了两栋楼,中间隔了十几分钟,是两次事件,你要赔两次。保险公司坚持认为,“9·11”就是一个事件,炸了就该赔一次。拉里说,这本来就是两栋楼,炸了以后它又不是一次倒的,分了两次。又是两架飞机撞的,应该算两次。算两次,保险公司就要赔两次钱。

    所以,这样一件事情,这样一起诉讼,拉里一直和保险公司折腾着。如果在中国,一个企业要是敢这样,一定会被说成是发国难财,唾沫星子也会淹死他了。但是在美国,拉里就这么嚷嚷着打官司,打了以后还肯定要赢,首先赔一次是没有问题了,保险公司肯定赔。这起诉讼很快就赢了之后,他又起诉,说保险公司还得再赔一回。这时媒体舆论很多批评他的,但这哥们儿就是这么打,输了就输了,但是不影响他跟政府继续扯皮,因为经营权是他的,所以在世贸重建过程中,他就不让步:我愿意慢慢建,这经营权是我的,我只是按照原来的合同,每年该付多少钱,我照付(地租)。因为保险公司给他赔了钱了,他付得起,他就每年给那个港务局付地租,一分钱不差;他说我只要付了,我爱什么时候盖,就什么时候盖,你管得着吗?

    这样,拉里就在那里蹭时间,因为蹭时间的过程中,房价也会涨。这样,他先把七号楼建起来了。七号楼是他们家族的,在他和他的孩子名下,全部都是私人财产。拉里决定先建它,因为先建它他可以挣钱。关于另外几栋,他就慢慢跟政府讨价还价,说要建可以啊,你政府要发债券,要给补助,反正你不给我就不建,我没钱。可是政府这边有很大的压力,因为“9·11”都5周年了,这5年,政府在地底下已经花了102亿搞基础设施,眼看都快做完了,但是上面这楼老不起来,特别是有一个叫自由塔的项目(新世贸中心最高的标志性建筑),高1776英尺,象征美国1776年建国。为什么叫自由塔呢?因为自由是美国的立国精神,以“自由塔”命名,以表示美国对恐怖主义的反击,反击的象征就是我重新建一个,比那会儿还高,叫“自由塔”。这是政府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项目,很迫切要建起来。所以公众对政府施加很大压力,说弄了半天,都5年了,怎么还不建呢?拉里说没钱,不着急。这种政商关系下,政府拿他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最后,迫于压力,政府又和拉里开始谈判,谈什么呢?就是让拉里把经营权让出来,退回给政府,政府用钱把自由塔和三号楼的经营权买回来,剩下两个项目的经营权还是拉里的。这样,政府就可以先把自由塔盖起来。政府为了从拉里手里把这个经营权拿回来,谈了一年多,给拉里补的钱超过一亿美元。

    政府也完全要遵守商业合同。因为人家遵守合同,人家没有违约,而且每年付了地租钱哪!人家该起诉保险公司的照起诉。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呢,纽约州政府、新泽西州政府、港务局,包括州长、市长,不断在媒体上批评拉里,拉里还是我行我素,政府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政府只能按商业规则出牌,拉里也按规则玩,大家该谈判谈判,没有任何不平等的,一分钱、一分钱地谈,一直到2006年下半年,快到年底的时候,才跟拉里谈完了,把钱给拉里付了,拉里才退出来,然后我们才有机会跟政府(纽约和新泽西州港务局)开始谈自由塔项目。

    在谈七号楼时,我们的信用证晚了7天时间送到。这7天是我们口头约定的时间,不是法律上的违约;但是到了口头约定的那个时间,我们的信用证还没到。如果按照中国国内的情况,事情会很容易解决:州长,市长打个招呼,找个朋友说说,这不就差几天嘛,这事前面都谈了一两年了,而且从2003年万通就开始介入了!

    2003年下半年的时候,整个世贸还是一片废墟,没有人敢去,因此价钱极低。我们是第一个去那儿谈的外国公司。我第一次去谈的时候,他们所有人都很吃惊,说:“你是第一个美国以外的企业来谈。而且居然是中国人。”拉里当时也非常高兴,给我们的条件应该说是不错的。而且我们帮他,当时七号楼很难租,我们是他最大的租户,一下要租两万多平方米,就这样把市场价格给抬起来了。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只是晚了7天,而且只是违背了口头约定,不能算是法律上的违约;并且我们费尽周折把相关手续都走完了,字也都签完了,我拿着信用证飞过去的时候,觉得应该没问题,那么多人支持,州长,市长等,就差一个礼拜而<tt></tt>已,是不是?这时,州长、市长,很多人都给拉里打电话,还有拉里私下的朋友,都帮忙说合,让他给我们做这个“中国中心”的机会,因为这对纽约非常好,对两国的贸易也有很大好处。可拉里就是不买账,对州长不仅不理,而且根本就不待见,最后干脆一甩手上了游艇,出去玩了。因此,在美国那边的商政关系,商人的力量大于政府。政府拿拉里就是没办法。

    但是反过来看,我们为什么会晚呢?我们来看看我们这边政府和政策是怎么管企业的吧。为了拿这个信用证,我们面对的是两个国有银行,两个银行都是部级单位,他们都坐不到一块儿。因为按官场的游戏规则,究竟是你到他那儿,他到你那儿,都大有讲究,大家都觉得自己是部级干部,谁都不肯屈驾。去海外投资都需要政府审批,有7个部门要批我们这件事情;可是在纽约,拉里要做这件事,不需要任何人批。他们唯一要批的一件事,还跟中国有关,是“法轮功”问题,听起来有些滑稽。

    拉里说,我们中间有一个安全条款要谈清楚,涉及到“法轮功”,为什么呢?拉里曾经有一栋楼,就在中国领事馆对面,天天有“法轮功”闹事,弄得他底楼三年都没租出去。所以他很恼火,硬要给我们加一条,不得有“法轮功”来七号楼捣乱。我们说,这事我们管不了!双方讨价还价,光律师费至少花了几千美元,就这个条款,我怎么能保证得了呢?万一“法轮功”在那儿举牌子,就算我们违约啦。这实际上是在那里唯一可能扯到的政治关系。最后我们说,这个事情由警察局负责,到时这种事情出现,我们会请警察局提前来的;如果警察局做不到,不算我违约吧?只有是我们请“法轮功”来这个地方站着才能算我们违约,否则治安这事儿应该归警察管。

    可是在国内,这件事情有好多部门要批。天津要批,北京要批,我们注册在怀柔,批准境外投资需要从怀柔开始批起。

    所以我们也不能确定能批完的时间,我们只能拼命去讲,去推动。今天这个项目的租金是我们当时要签约时的一倍了,这件事如果当时做成了,我们今天就赚发了。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当时的商业眼光和商业的创造性,可这也是我自做生意到现在最为我的智慧感到惋惜的一件事。

    最有意思的是,拉里曾经提出来:你告诉我,你们怎么批?你是民营企业,为什么还要批呢?我们说,中国境外投资全要批。他说:好,那就画个你们审批的路线图给我。后来,我们画了半天,最后都没敢给他,因为太复杂了,光是画个简单的,都十几道程序,怕他弄不懂。

    这个“中国中心”的项目,我们没有办法控制审批的时间进程。实际上从我们商业条款签完时的一月份,到最后七月份,人家给了我们半年时间。我们半年时间都花在项目的报批和信用证的审批上,时间全耗掉了。这是万通有可能取得超级成功的一个项目,就差了这七天啊,好<tt>?t>可惜。因为我两边跑,对比两边的政商关系,我就觉得咱们企业忒没地位了。到哪儿都求人,政府各部门,不管懂不懂得,其实大部分不懂,却都要过问,非说你这不能挣钱,那不能挣钱的。这事其实是个商业决定,退一万步说,股东都愿意赔钱,那还拦什么?如果说股东认为会赔钱,公司就不会做这个事了。至少我们董事会、股东会都商量过,都认为会赚钱,有关部门却还是迟迟批不下来。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两个体制背景下,企业跟政府的关系完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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