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第二条:内容上有条件的原理

  基于同一理由,第二原理也像第一原理一样,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推论。因此我们在
这里,恰恰同前面一样,也从一个经验意识的事实出发,并且我们根据同样的权力按照
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这个事实。
    1)命题“-A不=A”,毫无疑问,任何人都承认是完全明确和不容置疑的,很难设
想有谁会要求证明它。
    2)但假如这样一种证明是可能的,那么,这个证明,在我们的体系里(我们体系的
正确性,真正说来,直到科学完成之前一直还是成问题的)就只能从命题“A=A”引导
出来。
    3)但这样一种证明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充其量我们只能这样设定:我们提出来
的命题〔“-A不=A”〕和命题“-A=-A”是完全相同的,-A又和在自我中设定起来
的随便一个什么Y是完全相同的,而命题“-A=-A”于是意味着:如果A的对立面被设
定了,则它是被设定了;但假如我们这样设定,那么,在这里,如同前面一样,同一个
关联(=X)就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了;而且它根本不是一个从命题“A=A”推导出来并
经命题“A=A”证明了的命题,毋宁它就是命题“A=A”本身……(而且在这种情况下,
这个命题的形式,就这命题是一个单纯的逻辑命题而言,实际上也隶属于意识统一性这
一最高形式、这一一般形式性之下)。
    4)下述问题至今还完全没接触到:A的对立面是设定了吗?它是在什么条件下、在
哪一种单纯行动的形式下被设定的呢?假如上面提出的那个命题本身确是一个被推导出
来的命题,则这个条件就该一定是从命题“A=A”推导出来的。
    但是,这样一种条件根本不能由命题“A=A”中产生,因为反设定(Gegensetzen)
的形式并不包含于设定(Setzen)的形式中,甚至可以说,反设定的形式是与设定的形
式正相对立的。因此,反设定是无待任何条件而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的。-A是作为-A
直接了当地被设定的,因为它是被设定的。
    于是,正如命题“A=A”出现于经验意识的诸事实之间,成为经验意识事实之一那
样,一种对设(Entgegensetzen)就出现于自我的诸行动之间,成为自我的行动之一;
而这种对设,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须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
何更高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
    (〔当人们建立起命题“-A=-A”时〕,这命题作为命题,其逻辑的形式是以主
词和宾词的同一性为条件的,〔即是说,以进行表象的自我与被表象的自我的同一性为
条件的;可参看上文11页的注释〕。但就连反设定的可能性,本来也是以意识的同一性
为前提;而且在这种作用中行动着的自我的行动进程,真正说来是这样的:〔直接了当
地被设定的〕A=〔被反思的〕A。在这个作为反思对象的A的对面,由一种绝对的行动对
设起来一个-A,而从这个-A就可判定,它〔-A〕也是同那直接了当地被设定的A对立
的、相反的,因为前一个A等同于后一个A,而它们的等同性〔参看A1〕是出自进行设定
的自我与进行反思的自我的同一性。——而且还有一个前提,即:在两种行动中行动着
的自我和对两种行动判断着的自我就是同一个自我。假如这同一个自我在两种行动中竟
能是自己与自己对立的、相反的,那么-A就会是=A。由此可见,从设定到对设的过渡,
也只是通过自我的同一性才可能的)。
    5)通过这种绝对的行动,而且完全通过它,于是被对设的东西,作为一种反义物
(作为单纯的对立面一般),就被设定起来。任何对立面,在它是对立面这个意义下,
是直接了当地、凭借自我的一种行动、无须任何其他根据而被设定的。
    一般说来,反义物(Entgegengesetzrsein)是通过自我直接了当地设定起来的。
    6)如果设定了一个-A,就必已设定了一个A。因此,对设定的行动,从另一个角度
来看,也是有条件的。一个行动是否可能,取决于另外一个行动;这行动因此从实质上
说,作为一个一般行动,是有条件的;它是一个与另一行动联系着的行动。至于它恰恰
这样而不是别样地行动,则是无条件的;
    这行动就其形式(从如何的角度)来看,是无条件的。
    (对设,只在设定者和对设者的意识的统一性这个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假如前一
行动〔设定〕的意识和后一行动〔对设〕的意识并不结合在一起,那后一设定就不会是
一个反设定或对设,而干脆就是一个设定。由于它与前一设定联系着,它才成为一个反
设定。)
    7)直到现在,我们讨论的是作为单纯行动的行动,是行动样式。下面让我们进而讨
论行动的产物=-A。
    我们可把-A再分为两个方面:它的形式,和实质。由形式所规定的是,它是一个对
立面(某个X的对立面)。如果它是和一个有规定的A对立的、相反的,它就具有实质;
它不是任何有规定的东西。
    8)-A的形式,是通过行动直接了当地被规定的;-A 是一个对立面,因为它是一
个对设的产物。-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
个本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关于-A,我所知道的是:它是某个A的对立
面。但我所据以知道-A的那个对立面、〔A〕,到底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这就只在我
认识了A的条件之下,我才能知道。
    9)原初被设定的没有别的,只有自我;而自我只是直接了当被设定的(A1.)。因
此只能直接了当地对自我进行反设定。但是,同自我相反或对立的东西,就是=非我。
    10)“-A不=A”确实是经验意识的事实之一,命题“-A不=A”的绝对确实性是
大家无条件承认的;同样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接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我们
刚才关于一般的对设或反设定所说的那些话,都是从这个原始的反设定推导出来的;因
此,反设定自来就具有这样的性质:
    它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但在实质上是有条件的。而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找到
了人类全部知识的第二原理。
    11)由于单纯的反设定(或对设),非我应得到与自我所应得到的东西相反的东西、
对立面。
    (通常总认为,非我的概念是从表象出来的东西中通过抽象作用产生出来的一种谈
话方式上的概念。但这种见解的肤浅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说,我要表象随便一个什么东
西,我就必须把这东西对设在表象者的对面,这样,表象作用的客体里当然就能够而且
必定包含有一个X,通过这个X,客体才发现自己是一种可以表象的东西而不是表象者;
但关于这个情况,即,凡包含X的一切东西都不是表象者而是一个可以表象的东西,我是
不能通过任何对象而懂得的;要能设定随便一个什么对象,我就必须首先知道这个对象;
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我自身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
—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理解它,谁若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的
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
    从实质命题“我是”中抽掉它的内容,曾得到纯粹形式的、逻辑的命题“A=A”。
从本段建立的命题中通过同样的抽象就得到我称之为对设命题的逻辑命题“-A不=A”。
在这里,它还既不可予以规定,也不可用文字公式加以表述;其所以不能的理由,将在
下一段里看到。如果人们终于完全抽掉特定的判断行动而单单注视从反义物到不存在这
一推论形式,那么人们就得到了否定的范畴。关于这个范畴,也要到下一段才可能有一
个明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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