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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小孔、小建、小鲁、小刘等人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了一些琐事,而引起纠纷。小孔小刘、小建三人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三人,三人总共购买刀具6把。买完刀后,小孔和小鲁打电话以及其他三人约到河边打架,大东同小建、小刘等人在去河边的必经之路“埋伏”。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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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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