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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运规》第 442、521 条)1. 拦停要求
(1) 列车运行途中,车站有关人员发现车辆走行部有冒火(星)、冒烟、异响,车轮、闸瓦发红,车轮抱死、滑行,剧烈振动等抱闸情形(其他人员发现时通知车站),通知司机在就近合适地点停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2) 司机接到通知后,采取常用制动停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
2. 货物列车处置要求
(1) 检查标准:检查人力制动机是否拧紧;车轮踏面是否有熔渣;在列车制动机处于缓解状态下检查制动缸活塞杆是否伸出。
(2) 区间列车由机车乘务员负责检查,发现抱闸车辆时,关闭截断塞门, 排净副风缸余风,确认缓解后运行至前方站。关门排风后仍未缓解时,报告列车调度员通知列检处理;确认车辆无抱闸时,继续运行。
(3)站停列车由列检负责检查处理,无列检时由车站会同机车乘务员检查处理。无列检作业的车站,确认车辆为抱闸故障时,关闭截断塞门,排净副风缸余风。对关门车符合规定且车辆车轮踏面擦伤、缺损无过限的列车,正常运行; 关门车不符合规定或车辆车轮踏面擦伤、缺损过限的以及不能判断时,将抱闸车辆及时摘下,并通知列检处理。
(4)检查处置完毕,及时汇报列车调度员。
(5)列检接到车辆抱闸的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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