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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条 列车发生火灾时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运规》第 441 条)1. 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必要时及时请求救援。
2. 列车发生火灾时的抢险、灭火指挥工作,在区间时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在站内时由车站(副)站长负责,必要时及时通知消防部门。
3. 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进行扑救。不能扑救时,应将起火车辆与其他车辆进行分离。分离方法和顺序为:
(1) 使着火车辆与列车后部车列分离。
(2) 使前部车列与着火车辆分离。
(3) 甩下的着火车辆尽量转移至线路平坦处,但不得停留在桥梁、隧道及重要建筑物附近。
(4) 对区间内遗留的车辆,应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5)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可能妨碍邻线时,机车乘务员、车辆乘务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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