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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运规》第 381 条)1. 调车机车作业规定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由第一位机车司机负责调车工作,第二位及其以后的机车司机必须听从第一位机车司机的指挥。
2. 调车作业速度规定
(1)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推进车辆连挂时,司机按调车指挥人显示的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将速度分别降低到 17km/h、12km/h、7km/h 以下。
(2) 专用线、货物线限制机车类型、线路允许速度及轨道衡调车(过衡) 限速应根据线路设备情况,纳入《站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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