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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尔德之子

    费夫扬?荷兰(Vyvyan Holland)这个人的姓名,依我们看来,在英国

    人的姓名之中,可说是少见的。他在前几年出版过一部自传,书名是《王尔

    德之子》。若是仅凭姓名来看,我们实在无法知道他就是大名鼎鼎的王尔德

    的后人。一九四九年,<big>.99lib?</big>王尔德的遗著《狱中记》未经删节的全文第一次出版

    时,也由他写了一篇序文。我不明白这是由于怎样的婚姻关系,他既是王尔

    德的儿子,为何不曾采用父亲的姓氏。

    最近读到他在英国《书与读书人》月刊上发表的文章,才知道他除了写

    作之外,正式职业乃是律<q></q>师。据说他已是王尔德现存的唯一后人。王尔德是

    在一九零零年去世的,因此这位《王尔德之子》费夫扬?荷兰先生,至少也

    该是六十以上的人了。他在这刊物上所发表的两篇文章,全是谈论法律与文

    艺问题的。一篇评论英国目前所采用的取缔猥亵出版物的法例。他认为这类

    条文实在太陈旧过时,应该及早加以修改或废弃了。最近伦敦有一位初级法

    庭的裁判司,下令要销毁一家书店所出版的<a href='/book/2086/im'>《十日谈》</a>,说它<mark>?99lib.</mark>是淫书。后来

    被告不服,上诉得直,撤销初审原判。这件禁书案曾引起英国出版界和言论

    界的攻击。荷兰在他的文章里引了这件案子作证,指出英国这一套法律早已

    陈旧过时,应该快点修改了。

    另一篇文章是关于英国版权法的,其中就提到了他父亲的著作权问题。

    原来英国法律规定,一位作家的作品,在他去世五十年之内,享有版权的保

    护权。如非获得这位作家的后人或遗产保管人的同意,别人是不许将他的作

    品随便出版的。但是满了五十年后,这位作家的遗著专利权便消失了,任何

    人都可以将他的作品随意出版甚或删改。费夫扬?荷兰指摘这条版权法对待

    作家最为苛刻不合理。他说,任何人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只要纳了税而又不曾

    犯<a href="https://.99di/character/6cd5.html" target="_blank">法</a>,便可无限期的传之子孙,决不会过了若干年限便丧失。可是作家的作

    品乃是一位作家最宝贵最主要的财产,为何传了五十年之后便要从他的子孙

    手中夺去而充公呢?

    他举出<tt>九九藏书</tt>他父亲王尔德的版权问题为证。他说,他父亲与萧伯纳是同时期

    的作家,可是王尔德短命,萧伯纳长命。王尔德在一九零零年去世,因此他

    的遗著专利权到了一九五零年便已经丧失。可是长命的萧伯纳活到一九五零

    年才死,因此他的著作专利权便可以保持到公元二千年。荷兰说,同一时期

    的两位作家,他们的作品<abbr>99lib?</abbr>在身后所受到的待遇已经如此差异。这条法律不公

    平和不合理之处,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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