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神兽”,是原始社会人们的一种图腾崇拜,用它来维护氏族社会的共同传统和习俗。由于原始社会的人们对自身的智慧和力量还没有认识,便把分辨是非曲直和惩罚不轨行为,统统看作是神的意志和神的决断。“神兽决狱”的故事,大概是后人按照司法审判的情况添加进去的,用来告诫人们要守法,否则将由它的决断而受到惩罚。
“神兽决狱”的传说,在仓颉〔jie结〕创造古“法”字“灋”时,被融化进去了。对这个古法字,《说文》解释说,灋,从水旁,有“平之如水”、均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意思。“廌〔zhi致〕”,就是神兽獬豸,即独.99lib.t>角兽,它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去触。触到不直的人和事,去之。所以,灋的右下边是“去”字。“法”字的字面含义就有公正地辨明和处理是非曲直,限制、约束人们行为、表示正义审判的意思。可见,“灋”字是古代“神兽决狱”的象形字,它恰当地表达了人们要求伸张正义,铲除人间不平的美好愿望。
第二节 夏礼——夏王朝的大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的社会规范,也是中国奴隶制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形成了以父系血缘氏族为主体的农耕社会,这时产生了许多原始习俗。例如,氏族中的父权独尊,以丈夫奴役妻子为基础的 4e00." >一夫一妻制,以膜拜神灵保佑丰收为目的的祭祀制度,等等。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古老的原始习俗中,凡是有利于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进一步得到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规范化,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这种不成文的习惯法,通称为“礼”。?王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夏王以下,在中央设“大理”,协助夏王掌握司法审判权;在地方设“理”,又称“士”,审理地方管辖的各类案件。 商代,商王掌握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设“司寇”,协助商王审理案件。地方设正、史等司法官吏,各地诸侯也分别掌管本地司法权。狱讼都自行处理,有重大案件须上报司寇复审。 夏、商时代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虽然还很不完善、很简陋,而且详细情况已不可考,但已表明司法职能是国家职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到西周时,司法机关比夏商时更完备些,各种职能机关都有较明确的分工。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当然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并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以下设“士师”、“青史”、“司刑”、“司刺”、“司圜”等官职,协助司寇具体处理刑事案件;又设“市师”、“贾市”,具体处理货物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案;设“夏官”、“地官”,处理土地、婚姻案件。这种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设不同的司法官加以管理的做法,比前代有较大进步。在地方,国都以外百里以内,称为国中,设司法官“乡士”;国都100里以外300里以内,称为郊,设司法官“遂士”。乡士和遂士负责掌管审理所辖范围的刑事案件。 商、西周已形成诉讼制度。 据史书记载,商代对重大案件从立案到审讯,要经过“三审”。正史司法官为一审,大司寇为二审,商王和三公为三审。在司法审判中开始注意事实,如有疑案,征求公众意见,公众仍怀疑,则宽大处理,所谓“众疑赦之”,就是这个意思。不过,商代崇尚神权,巫、史、祝、卜等掌管祭祀的官员在国家中享有显赫地位,他们也参与司法工作。那时盛行“神明裁判”,即用“神”的力量来审理案件。对诉讼双方进行各种考验,包括火、水等的考验。 西周的诉讼制度比商时更进一步,已有狱和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狱”,指刑事诉讼,即“告之以罪名者”;“折狱”,就是审理刑事案件。“讼”,指民事诉讼,即“以财货相告者”;“听讼”,就是审理民事案件。西周有路鼓和肺石等直诉制度。王宫门外设立路鼓或肺石,蒙冤者可以通过击鼓,使案情直诉到国王,或者在肺石旁站立三天,官吏要把案情上报,不报要治罪。这样加强了国王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后世封建统治者仿效这种做法,发展成为登闻鼓制度。 在诉讼中,西周比较注重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供词,特别是被告的口供。没有被告的供词,一般不能最后定案。除口供外,有时还要人证和书证。例如,审理土地案件,要有地比和图等物证,审理财产纠纷案件,要有“质剂”99lib.和“傅别”等契券作为定案的根据。重大案件在起诉时要有诉状,要缴纳诉讼费“束矢”(100支箭)或钧金(30斤铜)。当事人一般要出庭,但轻案可以派人代理。大夫以上贵族可不亲自出庭,派亲属或子弟出庭。审讯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对被告人的言词、声色、气息、听聆、眸子等方面表情进行观察。这是察颜观色的形而上学的审讯方法,它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把心理学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比起夏商时的神明裁判、神断天罚,有很大进步,被后世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夏、商、西周时,以法官坐堂问案作为审判的主要方式,原告和被告席地相对而坐。西周时大夫以上的官僚贵族享有不必出庭的特权,同时还规定优待犯罪贵族的“八辟”的制度。到封建社会后期演化成为“八议”的制度。 西周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上诉期因距离远近而有别:国中一旬,郊二旬,都三月,邦国一年。上诉后司法官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核实,对证据进行勘验,做到“三刺”,即向群臣、群吏、老百姓三方面了解核实情况。如果司法官故意错判,要与违法犯罪者同罪同罚。 夏商周时已有监狱和监狱制度。夏代的监狱叫“圜土”,又称“夏台”。“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筑起圆形的土墙,用来囚禁俘虏和罪隶。据说,在夏朝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建造了中央监狱,曾囚禁过商族首领,即后来成为商王的成汤。 商代的监狱也叫圜土,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窖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you友〕,类似今天的天窗,故又称“牖里”。《史记·殷本纪》说,商纣王曾把西伯,即后来的周文王囚禁在羑〔you友〕里(今河南汤阴县内)的监狱中。在各地普遍设置牖里,边境地区尤其多,可能与囚禁俘虏和用奴隶防守边境有关。商代的囚犯穿特制的衣服,用绳索系于身上,从事繁重的劳动。 西周广设监狱,除称圜土外,还称“灵台”、“稽留”、“犴〔an岸〕狱”,关押乞丐、流浪汉和其他轻微犯罪的人。监狱不仅是拘押惩办犯人的场所,而且还是依照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进行“聚教”的场所。周代设置专职官吏司圜,掌管监狱,对犯人加强管教、看守,还视罪行轻重,带上梏、拲〔gong拱〕、桎三种不同刑具,梏加在颈上,拲是“两手共一木”,加在手上,桎加在足上。对重罪犯人三种刑具同时使用,中罪犯人用梏、桎两种刑具,轻罪犯人只用梏。犯人白天强制劳动,夜晚囚禁在圜土。不许犯人与常人一样戴冠装饰,用这种方法对犯人羞辱。犯人经过强制劳动后不悔改的加以杀死;悔改的加以释放,但三年内不能享受常人的待遇。西周已比商代进步。在商代,受过刑的人,公家不畜。 5728." >在西周,即使受过肉刑的人,还可以用。《周礼》中记载,受过墨刑的人,安排去守门;受过劓刑的人,让他去守关;受过宫刑的人,看守内院;受过刖刑的人,看守园地。.. 第一节 公布成文法的斗争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在奴隶制时代,法律不公布出来,这样奴隶主贵族可以任意断罪量刑。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在百家争鸣中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求公布成文法的强烈呼喊。 公元前543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政治经济改革。其一是改革田制,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把个体农户按五家为伍的方式编组起来,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其二是重新确立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奖赏忠于职守和节俭奉公的贵族和官吏,打击骄横奢侈之徒;其三,过五年后,子产作“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其四,公元前536年,子产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整顿城乡秩序的需要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首先打破过去把刑书藏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对其他诸侯国发生了很大影响。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新兴地主阶级代表人物赵鞅和荀寅,带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同时征收200多斤铁器铸造一个鼎,把范匄〔gai丐〕当政时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世,谓之“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也公布出来。邓析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据《邓析子·转辞》记载,邓析曾提出“事断于.99lib.法”的主张,这正是后来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要求。邓析除编“竹刑”外,还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并帮助他人打官司,颇有古代律师的样子,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郑国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郑国执政驷歂〔喘〕因而杀了邓析,但由于邓析的“竹刑”符合时代要求,不得不仍用他的“竹刑”。这说明邓析的法制主张是势在必行。 成文法的公布,冲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因而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臣、奴隶主贵族叔向,写信给子产说:“从前我对您抱有希望,现在一切都完了。先王权衡事情的轻重来决定刑罚,不制定刑法,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旧传统、旧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公布了成文法,改变以往的旧制,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 656c." >敬重上司了,人人都有相争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据来为自己辩解,而且侥幸得到成功,要想统治老百姓就很难了。”还说:“老百 59d3." >姓拋弃礼仪而引证刑书,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恐怕在你活着的时候,郑国就要衰败了。”孔子也发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的感叹。意思是说,抛弃法度,铸造刑鼎,民众只是关心鼎上的法律条文,还会尊敬地位高的人吗?地位高的人,又靠什么来守住他们的地位和财产!尊卑贵贱的秩序,一旦被打乱,怎能治理一个国家呢?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十分冷静地回答说:“我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那么长远,我是以此来挽救当代人的。”仍然坚持他的主张和做法。99lib.t>99lib.t> 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实质上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这场斗争中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中国法制史上变奴隶制法制为封建制法制揭开了新的一页。 第二节 李悝著《法经》,封建法典之祖 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年),各国地主阶级为建立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体制,相继进行改革,史称“变法”。 公元前445年,魏国任用李悝为相。李悝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学得一套治国安邦的知识和本领,很受魏文侯的赏识。魏文侯尊他为师,拜他为相,请他主持变法。李悝对魏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 在经济方面,李悝主张“尽地力”与“善平籴〔di敌〕”的政策。他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安定社会秩序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李悝制定和实行了“平籴法”,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来备荒;荒年则由国家平价粜〔tiao跳〕出,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取有余以补不足”,制止商人囤积居奇。他认为“籴贵伤民(城市居民),粜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他的“平籴法”就在于“使民无伤而农亦劝”。李悝的经济改革是与政治问题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动乱不安是由“饥寒而起”,而“富足者为淫逸,则驱民为邪也”(《说苑·反质》)。因此,他主张打击骄奢淫逸的贵
99lib.族,抑制不利于农业而生产、销售奢侈品的工商业。 在政治方面,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奴隶贵族的政治特权,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偿必行”的原则,实行赐爵制,为新兴地主阶级参政开辟了道路。 在法制方面,李悝在研究、比较各诸侯国的法典的基础上,取各家之长,编撰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法经》。 《法经》早已失传。据明末清初董说编写的《七国考》引述《新论》的记载,《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合称正律,主要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盗”、“贼”犯罪。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指导思想,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六篇之首。盗..、贼需囚禁逮捕,所以,囚法和捕法主要用以惩办犯罪的法律。第五篇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包括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等犯罪行为的惩处。有“六禁”:一淫禁,规定对男女淫乱的刑罚;二狡禁,规定盗窃国玺、符和非议国事的刑罚;三城禁,规定偷越墙和其他军事要塞的刑罚;四嬉禁,规定赌博犯罪的刑罚;五徒99lib?禁,规定擅自聚居和集会的刑罚;六金禁,规定官吏收受贿赂的刑罚。第六篇具法是按照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给予犯罪者减轻或加重刑罚的规定。 《法经》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之祖,是秦汉以后封建立法的蓝本,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三节 商鞅变法,明法重刑 商鞅(公元前390—前338年),原名卫鞅、公孙鞅,是卫国国君的宗族。年少时“好刑名之学”,学习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他是先秦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法经》来到秦国。不久,他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重用,被任命为左庶长,主张变法。后因功封于商(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号商君,史称商鞅。 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并根据秦国的实际需要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制订新的法律。他主张“明法重刑”。“明法”,是抛弃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重刑”,是指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处以严厉的刑罚。即使往路上撒灰的过失行为,也要处以墨刑。他认为,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严厉惩罚,大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了。 商鞅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宗室的特权,按军功的大小重新规定官爵的等级和待遇。下级士兵在战争中勇敢杀敌的,也可以得到官爵,临阵脱逃和投降敌人的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凡是进行私斗的,按照情节轻重,判处刑罚。 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即使对国家有功的人,犯了法也决不宽宥。有一次,秦王太子犯了法。当时,王太子是国君的接班人,不能动刑。商鞅便拿王太子的师傅 516c." >公子虔和老师公孙贾开刀,把他们处了刑。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虽然,王太子犯法以“君嗣”而免刑,“刑不上大夫”这条原则并没有彻底冲破,但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商鞅能做到这一点也是不容易的。在处理王太子时,商鞅说过一句值得深思的话。他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就是说法令之所以不能贯彻执行,首先是由于上层人士违法。这就是他下决心要从太子的师傅开刀的原因。这一来,“秦人皆趋令”,没有人敢不守法。. 商鞅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发布奖励农战的法令:废除奴隶?制时的井田制,在法律上承认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由国家统一收赋税的制度;凡积极耕织的人,免除他们的徭役负担,并可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人,则要被罚作官府奴婢;有两个以上儿子还不分家的,加倍收取赋税,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潜力;凡是从别国逃到秦国的奴隶和农民,都可以分给田地,并免除三代人的徭役,有奴隶身份的还可以改为农民;有军功的人授予上爵,如果不尽忠战事或者投敌叛逃的,本人处死并株连家人;没有军功的贵族,不能列入宗室簿籍,取消他的爵禄和身份,不再享受贵族的种种特权。 商鞅强调法律的贯彻执行,做到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按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民信其赏则事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商君书·修权》)。《史记·商鞅列传》记载着“悬金移木”的故事:商鞅已制定了法令,但没有马上公布。他怕老百姓对新法不相信,就叫人在国都南门外树立起三丈高的一根木杆,并贴出布告说:“有谁能把这根木杆移到北门去,赏他十金。”老百姓不相信钱会有那么好赚,没有一个人来移动木杆。商鞅又布告说:“谁能够把木杆移到北门去的,..赏他五十金。”有一个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把木杆移到北门。商鞅马上赏他50金,表示信守诺言,不欺骗老百姓。在取得老百姓信任后,商鞅便把新法公布了。新法得到执行,变法取得成功。 第四节 秦始皇统一法度,凡事皆有法式 经过商鞅变法,地处西陲的落后的秦国,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首。公元前238年,22岁的秦王嬴政,举行加冕礼,亲理朝政。这个雄才 5927." >大略的秦王,顺应历史潮流,以超人的胆识和气魄,消除了政敌,夺取了实权,选用法家人物治国佐政,进行兼并战争。用了17年时间,在他39岁时,即公元前221年,结束了中原几百年来的封建割据局面一统天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国。秦王嬴政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他兼取传说中“三皇”和“五帝”的尊..号,改“秦王”为“皇帝”。后加上“始”字,意思是子子孙孙传下去,直到万世。从此以后,皇帝这一称号被后世历代王朝统治者所沿用。 秦始皇首创帝制。皇帝的权力无限,不受法律约束,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命称为“制”,令称为“诏”,印称为“玺”,自称为“朕”,从秦始皇开始,只准皇帝本人用这个自称。皇帝是中国最高行政首脑,具有绝对权威。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监察等事务,共同组成对全国发布政令的枢纽。“九卿”,是皇帝之下分别管理各部门事务的官职,有奉常(掌皇帝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和宫殿警卫,护卫皇帝出巡)、卫尉(
藏书网说过不按旧传统习惯办事的人能长久统治下去的。这样引起了争论。丞相李斯反对淳于越的论调,认为法随时势变,古制不能适用今天,并指出这种以古非今的言论,惑乱民心,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应该严加禁止。因此他向秦始皇提出三条建议:一,除了秦国史书、博士官藏书以及医药、卜巫等书外>..,其他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和史书,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焚毁,逾期不交者处黥刑和城旦刑。二,有敢偶语诗书者处死刑,弃市;以古非今者处族刑。三,严禁私学,愿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李斯的建议正合秦始皇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需要,因此,他当即下命令全国执行。这就是历史上的《挟书律》和“焚书事件”。 第二年即公元前211年,平日得到秦始皇信任的方士卢生和侯生,背后“讥议”秦始皇,说他“刚戾自用”,“贪于权势”,“以刑杀为威”。他们害怕被追究,弃官逃走。秦始皇下令追查,并对在咸阳的方士儒生进行审问。方士儒生们互相告发,最后秦始皇亲自为其中460余人定了死罪,在咸阳城郊活埋了。这就是历史上的“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是秦始皇在思想领域内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产物。这种做法是残暴的,也是愚蠢的。鲁迅先生说,这是“愚民政策”。这种做法开创了我国文化专制的先例,对中国封建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这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定“法治”思想于一尊而发生的。 第七节 “上农除末,黔首是富” 秦代奉行法家的力主耕战政策,实行“上农除末”的经济方针。“上农”,是崇尚、奖励农业,以农为本。“除末”,是取消、削弱工商业,以工商业为“末作”、“末业”。公元前221年,即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当年,颁布了“更名民曰黔首”的法令,使大部分奴隶变成了农民,进一步肯定了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重大改变,引起“天下大脯”的欢腾场面。秦始皇在《琅玡台刻石》中说:“皇帝之初,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黔首,是当时统治者对老百姓的称谓。 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他要求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亩数。通过这个清查土地的法令,核实田亩,以便按田亩征税。《秦简》中的《田律》规定,田租按占有的土地多少征收,不论垦植与否,每顷田交饲草“三石”,禾杆“二石”。既然饲草和禾杆都按田亩数征收,以谷物为主的赋税也是这样。“令黔首自实田”是对地主阶级有利的法令,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只要缴纳赋税,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占有土地。法律上鼓励土地兼并的结果,出现了《汉书·食货志》中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景象。秦律保护土地私有权,凡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被视为犯罪行为,99lib.t>要科以“赎耐”,即四年徒刑。 秦代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极为重视。在《田律》中有很细密的规定,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农业管理制度和比较科学的管理方法。其中包括农田水利、作物栽培、水旱灾害、风虫病毒、牛马饲养、山林保护、种子保管和使用以及劳动力保证等等内容。例如,《田律》规定,县以下地方官吏要掌握农情,在下雨之后或遇到旱涝等自然灾害,要向上司报告受益或受灾的田地亩数。距离近的县派“轻足”专程送呈;距离远的县通过驿站传送。《仓律》是关于管理粮草仓库的法律,它具体规定各种农作物每亩的种子用量。《厩苑律》是关于畜牧业生产的法律,它规定了发展和奖励牛耕,对耕牛的饲养要定期(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进行评比,饲养好的有奖,不好的受罚。《牛羊课》规定,凡成年母牛十头,其中若有六头不生小牛,罚有关人员各一盾。为了保证农业劳动力,《司空律》规定,一家不得同时有二人以上劳役抵罪、赎刑;《戍律》规定,不要把一家中的劳动力同时征发去服戍边的徭役,有关官吏若违反这一规定,予以“赀二甲”(赀,罚金。罚值二个甲胄的钱)的处罚。秦代还把周礼中有关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纳入法律中。《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木灰,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捕捉幼兽、幼鸟,拾取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张网或挖陷阱捕捉鸟兽,这些禁令到七月才解除。同.时,还设立专门机构,称作虞部,负责生物保护和环境净化事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秦代对官营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也有许多法律规定。例如,秦律规定,凡是有bbr>99lib.技术可以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奴隶,不要使他们去做一般杂役。奴隶解放后,可继续当工人。对新工人要进行培养,两年学成,提前学成的有赏,到期没有学成的,要上报主管官吏。《工人程》是关于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法律,它规定了生产定额,冬天三日收取夏天二日的产品量。因为冬天昼短夜长,古时没有计时器,往往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另外,根据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算法计算产量。例如,作杂活的女工二人等于男工匠一人,七岁以上未成年童工五人等于工匠一人;善于刺绣的女工一人等于男工一人。对产品规格、质量也作了统一规定,改变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各类产品规格不一的情况,使产品逐步规范化。 秦朝统治者把工商业与农业对立起来,实行抑制工商业的政策。新兴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认为,“工商众则国贫”(《荀子·富国》)。工商是动乱的根源,必须压制、限制工商业。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把抑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在政治上,商人不得享受完全的人身权利,不许做官,常被剥夺人身自由,随意征发到戍边罚做苦役。秦始皇把大商人迁离本地,使他们失去根基。例如,从事冶铁的大商人孔氏和卓氏分别迁到南阳和蜀地。在经济上,秦律限制商业的发展,盐铁生产由官府经营,禁止商人从事粮食买卖,堵塞其生财之道;规定商贾、开旅店的人,不准立户,不得占有田地,子弟不准做官,甚至将他们送去从军。在封建社会,不准占有田地就等于失去基本财产的所有权。 第八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秦朝确立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皇帝总揽全国一切大权,控制司法机关,对一切重大案件的裁决拥有最后决定权。《汉书·刑法志》记载: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据说他每天要处理简牍文书重达120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原来秦国的廷尉制度推行到全国。“廷尉”中的“廷”,有断狱必经朝廷,治狱应当公平的意思;“尉”,原是军官名称,古时兵刑不分。廷尉既是官名,又是机构名。秦王朝极端重视断狱与行刑,廷尉地位提高,成为九卿之一,较前拥有更多的司法权力。它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上报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在地方,秦代实行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二而一的制度,由各郡郡守和各县县令兼理。郡县长官拥有审判的批准权,以及重案疑案的上报权。县还设县丞,主管一县司法的具体事务。县以下,在乡一级基层组织设有“秩”和“啬夫”,专理民间的民事纠纷,协助县郡缉捕罪犯,有时也直接受理案件。自秦开始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司法制度,加强了国家的司法统治,并为封建后代的司法组织奠定了基础。 秦代的诉讼是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起诉,称为“告”或“劾”。根据案情内容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贼杀、伤及盗窃他人财物等刑事案件,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99lib.子及奴婢的案件。这类案件官府不受理,如坚持告诉的,要给予告诉人处罚,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伦理关系。秦朝已规定“诬告反坐”的制度,即对控告不实的人,要用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反过来处罚告发者。秦律已有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即“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这个规定是为了分化犯罪集团,打击顽固的犯罪分子。 自秦代起形成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的诉讼制度。就是说,从基层县级开始,每一级对案件审理后,凡不属本级权限内的案件,就要呈报上一级审理,层层转报,直到有权作出决断的那一级批准后,该案的判决才生效。这种层层审转使得案件审理层次繁杂,老百姓一旦打起官司,成年累月地走州过府也难以解决。他们称之为“讼累”。这种程序和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秦代对法官判案应负的责任,作出严格规定。法官处刑不当、失轻失重,为“失刑”;故意增减犯人应判的罪刑,称为“不直”;故意不判或者减判,以致犯人达不到判罪标准而逃脱法律制裁的,叫“纵囚”。“失刑”、“不直”和“纵囚”都作为重罪,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 秦时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之后要调查取证,勘验现场,需要查封的便进行“封守”,然后再进行审讯。从史料记载,秦时比较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有些案件记录,既有被害人的衣着、杀伤部位和作案人残留痕迹等细节,又有周围情况及知情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反映出执法者重视证据的态度和丰富的执法经验,以及在生理学、法医学上所达到的相当高的水平。 秦律规定,根据犯人口供进行判决。口供是主要的证据。也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为了取得口供,可以使用刑讯。秦代初期,只是在犯人理屈词穷,拒不认罪时,才可拷打,而且要把刑讯的理由和执行人姓名在“爰〔yuan元〕(古代司法文书)书”上写明。到秦二世时,赵高专权,刑讯用得更多更残酷了。例如,“李斯案”就是用严刑拷打而炮制的著名冤案。李斯是当朝丞相,藏书网赵高诬告他谋反,关在狱中。在千余次拷掠下,李斯屈打成招,被处死刑。法官在取得口供后,要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宣读,这叫“读鞫”。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重审,这叫“乞鞫”。“乞鞫”者不限于被告本人,根据秦律两年以上徒刑,家人也可以代为“乞鞫”。 从秦代开始,在郡、县分设监狱。由于秦推行重刑轻罪政策,因此到处都有监狱,真所谓“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盖随地为狱也”。秦代囚徒要穿红色囚衣,戴木械、黑索和胫钳等刑具。囚徒多得把路都堵塞了bbr>。秦代的监狱叫囹圄,从中央咸阳城到各地郡县都有监狱。郡县监狱除由郡县长官兼管外,还设专门官吏管理,郡的监狱设都狱,县的监狱设狱椽。每个监狱设“署人”和“更人”,负责看守囚犯和进行监督,并层层设岗对犯人进行监管。 第九节 从“约法三章”到汉律六十篇 公元前206年,刘邦集团建立了汉朝。两汉(建都长安的西汉和建都洛阳的东汉)400余年的统治,使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法律制度有明显发展。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巩固和进展的阶段。“汉承秦制”,法律制度上取法于秦,为适合当时政治需要,又有重要兴革,所以汉律对秦律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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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是执掌军事大权的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军官案件。可见,元代的司法管辖,不仅实行地区管辖,也根据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实行特别的专门的管辖。 元代,蒙古族贵族实行野蛮与落后的统治,谈不上法制秩序。虽然,元律也规定了回避、上诉、量刑等制度,实际上司法官员根本不去执行,形同虚设。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 7684." >的朝代。正如元代著名戏剧家关汉卿在其名著 href='1279/im'>《窦娥冤》中通过剧中人所说的:“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实写 7167." >照。..藏书网 元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各民族的融合,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诉讼较宋朝有新的发展。其一是出现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继承等案99lib?件中实行,这是历史的进步。其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这也是历史的进步。 第八节 朱元璋与明朝立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历代开国君主都比较重视修定法律,朱元璋尤为突出。 1364年,朱元璋打下武昌。此时,他虽尚未建立起明王朝,但已考虑到“正纲纪,立法度”,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上召见议律官,请他们坐下来,从容讨论律文。他认为“元氏昏乱,威福下移”,“不知修法度,以明军政”,也就是说,元末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招致灭亡,因此,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不可不猛。他还认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款不可繁琐,律意不可含糊。他为创制划一的法制,煞费心机,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威信。